根据《环境保护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文件,为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政府、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资料收集、现场踏勘
应急预案系列报告的编制
协助指导客户进行应急预案演练
协助客户进行应急预案备案
政府及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 (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 如: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环境应急预案、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
根据项目情况评估。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函[2013]101号)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针对本行政区域多发易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制定本级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完善。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制定本单位、本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计划”。
环境保护部于2015年1月9日下发了《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办法》第八条规定:企业是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的责任主体,根据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需要,开展环境应急预案制定工作,对环境应急预案内容的真实性和可操作性负责。第十二条规定:企业结合环境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至少每三年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回顾性评估。有符合修订情形的,及时修订。
为履行法律责任和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需要按照要求进行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工作。